贵州省事业单位法人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举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处理事业单位法人(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程序,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公益服务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事业单位投诉举报是指投诉举报人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反映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对事业单位的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五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对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统一受理投诉举报人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方式对事业单位的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均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规定,我省统一设立“12310”电话作为对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诉举报人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违规行为;
(二)投诉举报的对象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监管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监管职责范围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超出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2.不具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或者已有的资质不在有效期内的;
3.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名称不一致的;
4.实际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刊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5.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行为的;
6.年度报告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7.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的;
8.未按要求申请变更登记的;
9.在被撤销后未按要求申请注销登记的;
10.有抽逃开办资金行为的;
11.未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
12.有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
第九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监管职责范围或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章 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经查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应在“事业单位在线”或其他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不得涉密。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存有异议或者受理的登记管理机关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人可向办理投诉举报的登记管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办理情况审查。上级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办理不当的,可督促指导下级登记管理机关重新调查或限期办结。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应提出拟办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三)不得将投诉举报涉密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机关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参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9日